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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8]27号颁布时间:1998-04-17

     1998年4月17日 闽财税政[1998]27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 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43号)转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 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8年3月3日 财税字[199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 的通知》(财税字[1997]30号)中“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 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的政策已经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恢复 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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