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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8]40号颁布时间:1998-05-18

     1998年5月18日 闽财税政[1998]40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5号《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 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25日 财税字[1998]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继续给予农村信用社减免税照顾。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核6%的税率 征收营业税;199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7%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000年1月1日起,恢复按8%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农村信用社在税率调整后,按5%的税率征收的部分继续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纳, 新增的部分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   二、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起逐步调高营业税税率后,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 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原税率5%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征 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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