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8]112号颁布时间:1998-12-03
1998年12月3日 闽国税流[1998]112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11月12日 国税发[1998]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区反映电力企业根据国务院或省、地市、县政府批准,对新增用电
的用户通过认购用电权或集资等方式收取用电指标收入,电力企业根据用户所需购买
的电量来确定用电权或集资收入的多少,有的是一次性收取,有的是逐月随售电量收
取,对该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电力企业和各级“三电办”等收费部门出售用电权或用电指标取得的用电权收
入、集资收入,以及其他收费项目,除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供电
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文件规定
的“供电工程贴费”性质的收费外,不论是一次性收取,还是分次收取,也不论企业
如何核算,均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