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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莆田市木材公司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的批复

闽国税流[1998]089号颁布时间:1998-10-23

     1998年10月23日 闽国税流[1998]089号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甫国税政[1998]41号请示悉。关于甫田市木材公司增值税“即征即 退”资格认定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号通知精神, 经审查,同意对莆田市木材公司认定为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国有森工企业,对其 利用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销售的木片产品增值税,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增值 税“即征即退”手续。对其向个体及其他单位收购的木片,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 退”优惠政策。   为加强管理,对该公司销售木片先按50%的比例予以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 策。但销售自产木片低于上述比例的,应按实际销售自产木片办理“即征即退”结算 手续,补回多退的税款。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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