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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征[2002]19号颁布时间:2002-06-27

     2002年6月27日 闽地税征[2002]19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局票 证装备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 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我省发票管理的若干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发票开具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单位、个人对外发生经营 业务收取款项时,不论付款方是否索取,都必须向其开具发票。各级地税部门要采取 有力措施检查和督促有关纳税人认真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对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要 按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给予处罚。今后凡发现主管地税机关和税务人员放 弃职守,明知纳税人有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等违法违章行为而长期不查处的,将追究主 管地税机关和有关税务人员的责任。   二、关于取消限额供应发票问题。   (一)停止执行省局《关于娱乐服务业使用定额发票强化征收管理的通知》(闽 地税征[1997]38号)第二点定额加发票额征税办法中对定期定额户发票采用 限额供应的办法,改为按定额全额供应发票。实行这一办法后,各级地税部门要采取 有效措施加强对定期定额户所领购发票的管理和核销等工作,防止非法买卖、转让发 票和税源流失。   (二)为了依法规范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对定期定额户超定额领购的发票,应 按有关税法规定征税,不能在购票时提前征税。   三、关于窗口开具发票问题。   (一)凡到办税窗口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个人必须提供书面证明的金额,调整 为:发票开具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提供有关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发票开具 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是否提供有关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由各设区市局、省局 直征分局确定。   (二)“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除在办税窗口开具外,用票单位、个人可否直 接领用,由设区市局、省局直征分局确定。   (三)“个人零星小额劳务收入付款发票”可以在办税窗口开具。   四、关于停止使用“酒店、宾馆专用发票”、“饮食业专用发票”票样。   上述两种票样已分别在1998年10月、2002年1月取消,但目前还是有 少数酒店、宾馆仍在使用这两种发票,对规范发票管理造成不利影响。为了加强发票 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再次重申停止使用前述两种发票,一律按规定使 用“服务业定额发票”和“酒店、宾馆(住宿)专用发票。”   五、关于小版面金额发票印制问题。   根据发票管理需要,设区市局、省局直征分局可以确定印制小于总局和省局发票 票样规定的最低版面金额的小版面金额发票。   六、关于手工票、机外票印制问题。   为适当简化票样和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对需以手工票票样印制机外票或以机外 票票样印制手工票的,在式样、用途不变和规格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可由各设区市局、 省局直征分局审批后印制。以手工票票样印制机外票的,发票小写金额栏内分格线可 取消。以机外票票样印制手工票的,必须在大写金额合计栏内印制如“万、仟、佰、 拾、元、角、分”等大写金额单位,具体版面金额由设区市局、省局直征分局确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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