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9]9号颁布时间:1999-03-10
1999年3月10日 闽财税政[1999]9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9]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2月11日 财税字[199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鉴于农村信用社经营中的实际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
%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
%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二、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
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5号)相应停止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