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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电力工业局及下属企业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所[1999]030号颁布时间:1999-06-01

     1999年6月1日 闽国税所[1999]03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接省电力工业局《请批准业务招待费和技术开发费在税前列支的函》(闽电财 [1999]0307号),根据电力企业全行业统一核算的特点,经审核,同意其 业务招待费7201960.01元在税前列支。具体使用情况见《省电力局及下属 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表》(附后)。请按照附表所列企业的实际使用数予以税前 列支。   省电力局及其下属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附:省电力局及下属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表    单位     实际使用数(元)  福州电业局    544920.55  三明电业局    517799.35  南平电业局    496859.19  厦门电业局    589998.40  漳州电业局    380064.10  泉州电业局    527670.80  龙岩电业局    453955.78  莆田电业局    340043.70  宁德电业局    155000.00  水口电厂部    387886.90  古田溪电厂部   206338.30  安沙电厂部    151426.40  池塘电厂     147842.20  华安电厂     137018.50  沙溪口电厂    176880.10  南二电厂     123416.40  漳平电厂     199985.20  永安火电厂    329354.59  厦门电厂     231060.20  电力试验研究所  118380.64  省电网中调所   119876.13  局机关      690146.58  省电力干校     59859.80  龙岩电厂      79682.00  福州电厂      31837.50  福州电厂离退休所  4656.70   小  计    7201960.0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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