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闽国税稽[1999]007号颁布时间:1999-05-31
1999年5月31日 闽国税稽[1999]007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
举报奖励金数额标准及审批权限等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奖励幅度:奖金数额按实际查补入库税款(不包括罚款)分段发放,即查补
入库税款在50万元以下的,奖金额为1万元以内;查补入库税款在50万元至10
0万元的,奖金额为2万元以内;查补入库税款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奖金
额为3万元以内;查补入库税款5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没
有应纳税款的,仍按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不实行分段发
放,每案奖金最高数不超过10万元。
二、审批权限:(1)省级:奖金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省国税局稽查局领导审
批。奖金数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同级国家税务局领导审批。(2)地
(市)级:奖金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稽查局领导审批;奖金数额在1万元以上由同
级国家税务局领导审批。(3)县、区级:奖金数额在5干元以下由稽查局领导审批;
奖金数额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报同级国家税务局领导审批。
三、奖金发放。举报奖金由负责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税务机关报支付,负责查处
的税务机关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在规定幅度内给举报人发放奖金。在给举报人发放
奖金时,税务机关应填制《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并开具相应的财务
凭证。《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省局充一制作。
附件:税务违法案件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