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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闽国税稽[1999]007号颁布时间:1999-05-31

     1999年5月31日 闽国税稽[1999]007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 举报奖励金数额标准及审批权限等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奖励幅度:奖金数额按实际查补入库税款(不包括罚款)分段发放,即查补 入库税款在50万元以下的,奖金额为1万元以内;查补入库税款在50万元至10 0万元的,奖金额为2万元以内;查补入库税款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奖金 额为3万元以内;查补入库税款5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没 有应纳税款的,仍按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不实行分段发 放,每案奖金最高数不超过10万元。   二、审批权限:(1)省级:奖金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省国税局稽查局领导审 批。奖金数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同级国家税务局领导审批。(2)地 (市)级:奖金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稽查局领导审批;奖金数额在1万元以上由同 级国家税务局领导审批。(3)县、区级:奖金数额在5干元以下由稽查局领导审批; 奖金数额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报同级国家税务局领导审批。   三、奖金发放。举报奖金由负责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税务机关报支付,负责查处 的税务机关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在规定幅度内给举报人发放奖金。在给举报人发放 奖金时,税务机关应填制《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并开具相应的财务 凭证。《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省局充一制作。 附件:税务违法案件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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