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国税地字第007号颁布时间:1989-01-25
1989年1月25日 [1989]国税地字第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核工业总公司所 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生产核系列产品的厂矿,为照顾其特殊情况,除生活区、办公区用地应依 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外,其他用地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除生产核系列产品厂矿以外的其他企业,如仪表企业、机械修造企业、建 筑安装企业等,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上述企业纳税确有困难要求照顾的,可根据《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由 企业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 我局核批。(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四、核工业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核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的征 管工作。有关企业的纳税资料应严格保密,妥善予以保管。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