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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税系统督查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国税发[1999]095号颁布时间:1999-10-11

     1999年10月11日 闽国税发[1999]095号 现将《福建省国税系统督查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国税系统督查工作考评办法(试 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国税系统的督查工作,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根据《中共福建 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1999]14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1998] 37号)精神,特制定如下考评办法。   一、考评项目   (一)督查工作先进单位。表彰在督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综合考评累计得分位居 前列的省局处室、地(市)局办公室和省局直属单位办公室。   (二)督查工作先进个人。表彰在督查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督查工作者。条件: 1、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热爱督查工作, 作风正派,坚持原则;2、工作成绩显著,开展督查工作认真负责;查办工作办结率 高,没有发现查而不实或弄虚作假现象,所在单位督查工作综合考评得分位居前5名。   二、考核内容   考核评比采用分项累计记分制,总分100分。   (一)组织督查调研情况(20分)。根据上级部门决策的实施情况,紧密结合 工作实际,围绕领导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疑点问题,组织或会同有关方面进行督查调 研活动,形成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材料报送省局办公室,每篇得 5分,被省局《福建国税》督查专刊采用的,每篇另外加3分,加满20分为止。   (二)报告决策落实情况(20分)。能及时主动将执行上级决策的进展情况、 问题和建议及时向省局办公室反馈。每报送1篇专报得2分,被省局《福建国税》督 查专刊采用的,每篇另外加3分,加满20分为止。   (三)完成督查专报倩况(20分)。按照省局及办公室有关文件、会议的要求 和电报、电话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容要求及时报告的得20分。漏报一次扣3分,迟 报或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扣1分,扣完20分为止。   (四)专项查办落实情况(20分)。省局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凡列入查办 的,年度办结率应达100%。有时限要求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没有限定时间 的,一般要求在1个月内办结,无法按时限办结的,应先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办结 情况应及时报告省局办公室。达到上述要求的得20分,未办结1件扣3分,已查办 但未按时间规定或不符合要求的,每件扣1分,扣完20分为止。   (五)督查业务建设情况(20分)。领导重视,有领导分管,经常提要求、交 任务,注重对督查干部的培养,为督查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得5分;上级 或本级单位领导对督查工作有书面批示或予以肯定的,加5分,督查工作制度完善、 网络健全,有指定专、兼职督查工作人员1人(含1人)以上的,加10分。不完全 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分。   三、考评办法   平时考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督查工作先进单位每年评选一次,督查工作先进个 人每两年评选一次。先进单位由省局办公室组织评定;先进个人由各单位按照省局办 公室所分配名额提供先进事迹书面材料及单位推荐意见,报省局办公室审定。督查工 作单项考评得分直接作为办公室目标管理考核该项得分的主要依据。   各地(市)局办公室可比照本办法,对县(市、区)局的督查工作进行考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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