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征[1997]040号颁布时间:1997-12-26

     1997年12月26日 闽国税征[1997]040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总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 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7]2450号)转发给你 们。希知照。 附件: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             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12月10日 计价费[1997]2450号   为加强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正 常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 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 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现就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发票管理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必须凭 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二、领购税务发票的程序是:收费单位须持收费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到指定的物 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税务登记证件和《收费许可证》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领购税务发票。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物价、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 接受物价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