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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的通知

闽政[1996]5号颁布时间:1996-01-15

     1996年1月15日 闽政[1996]5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和完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制止向外商投资 企业的各类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切实改善投资软环境,省政府决定将经过清理 调整后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予以下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下发后,凡未列入允许收费的项目,一律予以废止;凡调整收费标准 的项目,一律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任何地区和部门及团体不得自立收费项目,也不得以任 何形式建立基金、收取押金和保证金,或向企业集资和摊派;不得巧立名目向企业强 买强卖、如培训、征订书报等;不得借各种纪念活动要求企业捐赠(资);行政单位 不得将属于本部门的行政职能转移到下属企事业单位,变行政职能为有偿服务;未经 有权机关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接受或委托其他单位向企业代收各种费用。   三、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 的有关收费管理规定。违反管理办法的收费行为,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抵制,并可向财 政、物价部门和监察机关投诉,经查实,除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将追究单位 领导和执收人员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四、属于管理费、基金、押金等降低标准或取消的项目,涉及的部门要正确对待, 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该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责和该提供的行政服务不 能因此削弱,也不要增加各级财政的开支压力。全省各地、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清理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规范各类收费行为,严肃财金纪律, 维护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搞好党风廉政 建设做出贡献。 附: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目录(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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