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的通知
闽政[1996]5号颁布时间:1996-01-15
1996年1月15日 闽政[1996]5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和完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制止向外商投资
企业的各类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切实改善投资软环境,省政府决定将经过清理
调整后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予以下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下发后,凡未列入允许收费的项目,一律予以废止;凡调整收费标准
的项目,一律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任何地区和部门及团体不得自立收费项目,也不得以任
何形式建立基金、收取押金和保证金,或向企业集资和摊派;不得巧立名目向企业强
买强卖、如培训、征订书报等;不得借各种纪念活动要求企业捐赠(资);行政单位
不得将属于本部门的行政职能转移到下属企事业单位,变行政职能为有偿服务;未经
有权机关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接受或委托其他单位向企业代收各种费用。
三、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
的有关收费管理规定。违反管理办法的收费行为,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抵制,并可向财
政、物价部门和监察机关投诉,经查实,除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将追究单位
领导和执收人员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四、属于管理费、基金、押金等降低标准或取消的项目,涉及的部门要正确对待,
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该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责和该提供的行政服务不
能因此削弱,也不要增加各级财政的开支压力。全省各地、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清理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规范各类收费行为,严肃财金纪律,
维护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搞好党风廉政
建设做出贡献。
附: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目录(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