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房装修工程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三[1998]第41号颁布时间:1998-08-31
1998年8月31日 闽地税政三[1998]第41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旧房装修工程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榕地
税政二[1998]2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原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仍按省地方税务局《关
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
政三[1996]0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通知》第二点“凡是投资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其投资额明确为单项工
程的投资额,包括一项工程,多次投资的累计投资额”的规定是指:对旧房装饰装修
工程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是“单项工程”的实际完成投资额,而非“单位
工程”的实际完成投资额。 单位工程是指单项工程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是
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因此,对同一个单位进行不同单项工程的装饰装修投资,应以
各单项工程投资额作为计税依据;对同一单项工程分次进行的不同单位工程的装饰装
修,仍应以单项工程的累计投资额为计税依据。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