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8]第52号颁布时间:1998-07-31
1998年7月31日 闽地税政二[1998]第52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
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
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381号)转发给你们。
“《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审批表”、“关于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主管当局
出具居民证明的函”和“居民证明书申请表(二件)’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
制。
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
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381号)(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