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否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8]第101号颁布时间:1998-12-18

     1998年12月18日 闽地税政二[1998]第101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省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 是否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国税发[1998]205号)转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否 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国税发[1998]205号)(略)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