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线路代维修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2000]52号颁布时间:2000-09-01
2000年9月1日 闽地税政一[2000]52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
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线路代维修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0]6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地结合贯彻国税函[2000]
611号政策精神、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邮电通讯业营业税的税收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