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9]38号颁布时间:1999-06-11
1999年6月11日 闽地税政二[1999]38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
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999[58号,
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1999·第五期)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工作实际补充通
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除按我省通讯工具改革
的有关规定配发并在规定额度内按实报支话费外,各地区各单位发放的现金或自行确
定的其他通信补贴应并入个人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交通补贴扣除问题待我
省改艰措施出台后另行规定。
二、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是指国税函[1998]15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末
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第二点所规定,
即“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末出险的人寿
保险少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
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