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提取的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二[1999]44号颁布时间:1999-06-11
1999年6月11日 闽地税政二[1999]44号
宁德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宁德地税政一(1999)75号请示悉。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
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1号规定,除国家税收法规(指条例、细则、
财税字、国税发、国税函等文件)明确规定外,企业不得计提税收法规规定以外的准
备金作为费用于税前扣除,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因此,除《实施细则》中已
明确可以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金与商品削价准备金外,纳税人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等其他准备金,均不予税前扣除。有关部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
发,批准纳税人提取的准备金,纳税人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应将未列支的准备金余额
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不得结转以后纳税年度。年终申报纳税时未作调整的,主管地
税机关可视其情节,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