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0]16号颁布时间:2000-02-14

     2000年2月14日 闽地税政二[2000]16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 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81号《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闽政 办[2000]10号《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现就我省利 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比照当前城乡居民 5年期储蓄存款利率扣除,即年未超过个人所出股金或投资额2.4%的部分,免征个人所 得税:超过2.4%的部分照章征税。  二、除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股息、红利外,个人取得的其他利息、股息、红 利所得一律按个人所得税法的统一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