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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0]54号颁布时间:2000-07-07

     2000年7月7日 闽地税政二[2000]54号 各地、市、县(区)地税局,省、地(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 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  近接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 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现将有关地方税收的内容摘转如下,希知照。  一、高层次人员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在学术、技术领域具有较高造诣 和较突出成果的专业人才。重点对象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领先的学术技术带 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博士学位获得者,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懂技术、善管理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年龄在55岁以下: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 技术并属国内先进水平的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青年专业人才 主要指我省急需紧缺的具有本科 (含本科)以上学历的重点大学应届毕业生、35岁以下 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且有中级职称或40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才。  二、引进人才携带的高新技术成果……获奖人在取得股份、 出资比例时,不缴 纳个人所得税、职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相关政策按照 中央和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从事技术转让收入以及与技术转让、技术 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相关政策和贯彻措施按省财 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 教兴省战略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1号)执行。  四、省政府建立专业技术人才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奖励制度,定期对我省经济建 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引进人才和用人单位予以表彰,颁发有突出贡献的引进 人才证书,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省政府按月发给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生活津 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待省政府审批后另行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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