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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巨辉慈御陵园有限公司建造经营纳骨塔及附属设施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一[1998]33号颁布时间:1998-07-22

     1998年7月22日 闽地税政一[1998]33号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漳地税政一[1997]25号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福建巨辉慈御陵园有限公司建造出售纳骨塔及配套设施,在销售过程中,该公司 与客户签订《塔位使用保证书》,发放《永久安放证书》,客户有权进行处置,具有永 久使用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该公司上述经营行为不属于 “殡葬服务”免税范围,属于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应税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 税率征收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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