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市医疗化工总公司以机器设备、现金投资固定分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一[1998]60号颁布时间:1998-11-30
1998年11月30日 闽地税政一[1998]60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榕地税政一[l998]285号请示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福州市医疗化工总公司以机器设备形式对外投资,固定收取利润,不共担风险,应
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固定收取利润,不
共担风险,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