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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1998]61号颁布时间:1998-11-30

1998年11月30日 闽地税政一[1998]61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省税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l998]l3号 文件规定,经请示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保险企业营销员收 入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营销员为保险公司提供代理推销保险劳务,按“服务业—代理服务”税 目税率计征营业税。 二、为鼓励保险企业安置下岗职工,促进再就业工程,对下岗职工从事保险代理营 销业务取得的佣金收入在2000年前减半征收营业税. 三、营销员从聘用的保险企业取得的佣金收入的,该企业即为营销员应纳营业税 的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缴税 款。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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