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8]58号颁布时间:1998-07-24
1998年7月24日 闽财税政[1998]58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字[1998]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字[1998]9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