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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7]238号颁布时间:2007-09-07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泰地税发[2007]8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企业范围内的湖泊、河流(不包括人工挖掘的),尚未利用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于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于经营性风景区内的陆地、河流、河滩、湿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凡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以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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