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契税政策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6]36号颁布时间:2006-12-11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事业单位改制契税政策的精神,现明确如下:
  国有事业单位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对于改建前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新设公司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征收契税;对改建前后投资主体没有变化,新设公司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