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73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代码戳记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总局规定的规格自行刻制(CTAIS版本“金税三期”规定的9位代码:在CTAIS2.0版本中,为主管税务机关11位代码中的前9位)。
二、2005年8月1日后,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如发现纳税人提供的统一发票仍缺少代码戳记的,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将具体情况直接向总局流转税司报告。
三、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或问题的,请及时向省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