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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取消涉外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国税外[2005]162号颁布时间:2005-09-05

     2005年4月6日 杭国税外[2005]162号   各县(市)局,萧山、余杭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外[2005]20号)转发给你 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广泛宣传。各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对取消审批事项后续管理 相关政策规定的学习,提高涉外税务管理能力和水平。与此同时,各主管税务机关应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深入辅导,使纳税人全面了解取消审批事项后续管理工作 的要求及具体内容并准确办理。   二、认真审核,规范管理。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关于加强 取消涉外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 审核。   (一)企业按照要求填报加盖公章的《取消涉外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申 报资料清单》,并附有关取消审批项目应提供的相应资料,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报送的资料,应在申报资料清单上签收盖章后退还 企业一份。   (二)企业涉及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事项,应在新购置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前 10日内提交申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涉及改变固 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应在新购置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前或已使用固定资产改变折旧方法 前20日内提交申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涉及改 变存货计价方法的,企业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即每年12月15日前提交申报 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审核事 项的调整意见,应填写《取消审批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事项通知单》(见附件2) 告知企业。   (三)为方便企业申报有关取消审批项目的资料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管理,设 计制作以下有关取消审批项目的情况表(见附件3):   1、《外商投资(外国)企业工资、福利费支付情况表》;   2、《外商投资(外国)企业坏账损失情况表》、《外商投资(外国)企业坏账 损失分项情况表》;   3、《外商投资(外国)企业流动资产报废(盘亏)情况表》、《外商投资(外 国)企业固定资产报废(盘亏)情况表》;   4、《外商投资(外国)企业借款利息情况表》、《外商投资(外国)企业借款 利息列支情况表》;   5、《外商投资(外国)企业技术开发费项目费用归集情况表》、《外商投资(外 国)企业技术开发费加成扣除情况表》;   6、《外商投资(外国)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情况表》;   7、《外商投资(外国)企业固定资产改变折旧方法情况表》;   8、《外商投资(外国)企业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年限折旧情况表》;   9、《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加速折旧固定资产情况表》。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企业申报的资料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审核, 并对以下事项进行重点审核:   1、财产损失项目:重点审核是否属于政策规定的财产损失;损失是否真实、数 额是否准确;资料证明是否齐全、完整;是否是已扣除保险赔偿、责任人赔偿、诉讼 赔偿等损失赔偿和财产残值、清理收入等后的净损失。   2、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重点审核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 年增长比例是否达到或超过10%以上;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是否包括 购进的技术开发费;企业申请加成扣除的技术开发费有无不属于技术开发费的费用; 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是否单独归集核算,并与其他费用项目严格划分清楚,其中的 项目研发人员工资等费用是否单独划分;按照税法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年没 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是否仍然实行加成扣除。   3、借款利息项目:重点审核税前列支的利息利率是否超过一般商业利率;企业 购置或建造固定资产受让或开发无形资产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是否计 入期间费用一次性列支;存在应到位未到位注册资本情况下的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是 否已全部列支;是否为合法的利息支付凭证。   4、固定资产改变折旧方法项目:重点审核固定资产的购入时间;新购入固定资 产情况是否属实,采用非直线法原因是否充分;已投入使用的改变折旧方法原因是否 充分。   5、外国企业列支总机构管理费项目:重点审核企业税前列支的总机构管理费是 否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以及列支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6、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项目:重点审核企业是否为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高新技术证书是否在有效期;企业经营地是否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内;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期是否在10年以上;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其实际经 营情况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条件是否相符。   三、深入调研,积极反馈。取消涉外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是从注重 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的转变,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对在 后续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应及时向市局反馈,并做好相关调研工作,积极提出建 议意见。 附件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略)   2:取消审批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事项通知单(略)   3:有关取消审批项目的情况表(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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