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25日 浙国税所[2003]35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13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
行。
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如其企业所得税既适用定额税
收优惠办法,又适合财税[1994]001号文件对新办商业企业的减免优惠政策,
企业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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