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5日 浙地税函[2005]305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
税办函[2005]37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
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35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
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5]48号)的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和协商,做好
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工作,进一步提高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水平。各地有关贯彻落实情
况须于2005年10月15日前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汇总报省局。
二、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将本地区车船的数量、类型、应税(免税)车船情况
按附件《车船使用税税源汇总表》要求填报,并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汇总于10月15
日前报省局。以后年度《车船使用税税源汇总表》须于下年度1月20日之前上报省
局。
附件:
关于贯彻落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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