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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

杭地税一[2005]135号颁布时间:2005-06-16

     2005年6月16日 杭地税一[2005]135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稽查一局、二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4]15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浙 地税发[2002]9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部分行业的印花税实行按规定的税 率按月预缴,年终结算的办法,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分局落实情况不一。为了进 一步做好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方便纳税人,确保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的增长, 现将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对金融企业的借款合同、保险企业的财产保险合同、建筑安装企业的建筑安 装工程承包合同、外贸出口企业的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运 输企业的货物运输合同的印花税一律采取“核定征收”,即按其收入按规定的税率按 月预缴,年终结算的办法征收印花税(具体税率见附件)。   二、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提出印花税结算申请,并按规定建立印花税 应税凭证登记簿,如实登记和提供保存完整应税凭证。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 请后,根据实际发生的合同情况审核后多退少补。   三、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先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 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四、纳税人应于次月10日(金融保险企业季度终了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纳税申报,缴纳上月应缴的税款。   五、对一些应税权利许可证,各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与各有关部门联系,签订代 售(代征)印花税协定,委托其在发放和办理应税凭证时代售(代征)印花税,并按 规定支付手续费。   六、上述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印花税核定征收应税合同 合同种类        计税依据     税率   适用对象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0.05‰ 金融企业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费收入    1‰    保险企业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结算收入   0. 3‰ 建筑安装企业 外贸出口销售合同(包 外贸出口销售收入 0. 3‰ 外贸出口企业 括各种形式要货单据) 商品房销售合同    商品房销售收入  0.3‰  房地产开发企业            (含预收款) 货物运输合同      运费收入    0. 5‰ 运输企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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