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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版)》的通知(三)

浙地税函[2004]546号颁布时间:2004-12-27

  企业所得税篇   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受灾企业所得税减免   减免条件: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 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 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8]283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 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及政府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证明;(5)进行财产保险 的,保险公司出具的赔偿情况。   二、市级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20万元(含)受灾企业   减免条件: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 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 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8]283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 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及政府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证明;(5)进行财产保险 的,保险公司出具的赔偿情况;(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老少边穷地区企业   减免条件:(1)经国务院在授权省政府确定的32个县(指革命老根据地所在 乡)1个民族县及18个有关县的民族乡(镇),6个贫困县及2个比照享受贫困县 政策的县新办的企业,经县税务局批准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2)凡在景宁畲族自治县范围内新办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 税5年。   (3)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为新办并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 穷”地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浙税二[1994]63号、[1994]财办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 28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 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新办第三产业   减免条件:(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 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 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 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 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 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 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   减免条件: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 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气象站、以 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 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 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减免条件:(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 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资[2004]73号) 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 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 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 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鉴定证书或文件;(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农口企业   减免条件:(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 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 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 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农业系统种子公司(站)生产、加工、经营种子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4)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 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 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资渔 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系统所属种子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浙地税二 [1998]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71号)。   执行期限:(1)1996年1月1日起。        (2)2001年1月1日起。        (3)1998年1月1日起。        (4)1997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 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渔业捕捞许可证”;(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 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农业龙头企业   减免条件:1.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2)生产经营 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2.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 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条第(3)款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减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   执行期限:2001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 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有关认定文件;(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乡镇企业减征10%   减免条件: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 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技术贸易   减免条件:(1)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 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 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 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 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科研单位须提供省科技厅、省编办、省财政厅颁发的《浙江省自然科学与开发 机构资格证书》;(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受灾企业   减免条件: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 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 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8]283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 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及政府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证明;(5)进行财产保险 的,保险公司出具的赔偿情况;(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减免条件: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 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60%(含)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 数3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 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企业安置下岗、失业、富余人员情况表;(5)《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随军家属就业企业   减免条件: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 出具的证明。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282号、财税[2000]84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 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企业安置随军家属情况表(比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5)军(含)以上政 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二)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现有企业   减免条件:(1)现有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 现有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 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的,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 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在3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或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及 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含) 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 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 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 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133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国税 所[2003]1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 税收减免程序具体操作意见〉的通知》(浙地税发[2003]50号)、《浙江省 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促进下岗失业人 员再就业税收优惠的通知》(浙国税所[2004]1号)。   执行时间: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当年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 申请审批表》;(3)《现有服务型企业(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 证明》或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 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证明;(4)企业距报 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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