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版)》的通知(四)
浙地税函[2004]546号颁布时间:2004-12-27
(十三)国有大中型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
减免条件: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
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
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
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经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
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
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
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
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11号)。
执行期限: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当年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
申请审批表》;(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4)由经贸
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5)
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6)经济实体职工花
名册;(7)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
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8)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9)经济
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
其他材料。
(十四)学校经营收入
减免条件: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的收入,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1)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
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
(2)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
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其从事营业税条例“服务
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
(3)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取得的收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4]39号)。
执行期限:200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10月份-次年3月底。。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
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五)社会福利生产企业
减免条件: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对民政
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
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
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
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福利企业“四表一册”及年检年审合格证书;(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
其他资料。
(十六)军队、武警部队企业
减免条件:对武警部队(包括内卫、边防、消防等警卫部队)办的军人服务社
(主要为武警部队内部服务的)、后勤服务中心(含编内培训基地、修理所、审计师
事务所、医院、卫生队);武警办农场及武警办农场中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不含挂靠
农场的工矿企业及其他企业)暂免征收所得税。
根据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定,军队、武警部队与
所办经营性企业已彻底脱钩,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移交给地方后,不再享受对军队企
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军队保留的企业,可按原有关规定税收
政策执行。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国税二
[1995]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移交、撤销后有关税
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8号)。
执行期限:1995年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
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七)机关服务中心
减免条件: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
2005年底之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
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48号)。
执行期限:1999年-至2005年底止。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
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八)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
减免条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可在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38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
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九)青少年活动场所
减免条件: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
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
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
场所 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
212号、财税[2000]21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
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减免条件:对在我省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
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杭州海关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0]171号、浙财税政字[2000]
3号、财税[2000]25号)。
执行期限:2000年7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
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书;(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
其他资料。
(二十一)科研机构转制
减免条件:科研院所转为企业的(包括院所下属所室转为企业的,或进入企业实
行独立核算的),可在2005年底前,免征所得税。
减免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
见》的通知(浙政[2000]1号)。
执行期限:2001年1月1日-2005年底。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
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二)医疗卫生机构
减免条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
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
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
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
机构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
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执行期限:2000年7月10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
申请审批表》;(3)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登记证;(4)纳税人当年距报
批日期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三)高校后勤实体所得
减免条件: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经主管地税局批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浙地税一[2000]34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
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四)老年服务机构
减免条件: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
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0]97号)。
执行期限:2000年10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
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减免条件: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
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0]94号)。
执行期限:2000年9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
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六)环保产业
减免条件: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
内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
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浙计经资[2000]436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10月份-次年3月底。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
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及企业的确认证书或文件;(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
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七)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减免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在200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
批)》范围之内;
(二)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销
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
(三)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
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四)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
件。其中:
1、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不得少于2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
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生产人员不得少于六分之一。
2、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
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3、残疾人接待室不少于15M2,假肢、矫形器制作室不少于20M2,假肢
功能训练室不少于80M2。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
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
执行期限:2004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
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核准项目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抵免条件: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
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
业所得税中抵免。
抵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
122号、国税发[2000]1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
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版)〉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
546号)。
执行期限:1999年7月1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要求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技术改造国产
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3)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4)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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