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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版)》的通知(五)

浙地税函[2004]546号颁布时间:2004-12-27

  个人所得税篇   一、市级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年应纳税 额超过五千元的,减征个人所得税   减征条件:1、个人系属残疾、孤老人员或烈属,且其所得属于劳动所得的;2、 个人有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减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税二[1994]95号、[1994]财办24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28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纳税人个人或扣缴义务人要求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年应纳税 额在五千元以内的,减征个人所得税   减征条件:1、个人系属残疾、孤老人员或烈属,且其所得属于劳动所得的;2、 个人有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减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税二[1994]95号、[1994]财办24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28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纳税人个人或扣缴义务人要求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营所得,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条件:(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 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经营所得;(2)适用对象为: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 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3)在2005年底之前领取营业执照并通过劳 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个体工商户,可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之内 免征个人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 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 ]16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 11号)。   执行期限:2003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纳税人个人或扣缴义务人要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4)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条件: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 氧吧外)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282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纳税人个人或扣缴义务人要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身份证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条件: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 氧吧外)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执行期限:2003年5月1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纳税人个人或扣缴义务人要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身 份证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条件: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 网吧、氧吧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 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执行期限:200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纳税人个人或扣缴义务人要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城镇退役士兵身 份证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六)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技术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 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免征条件:(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技术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 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取得股份或出资比例;(2)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 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 [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3)高等学 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4)享受优 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免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9]4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技术成果转化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0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 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33号)。   执行期限:1999年7月1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2)《出资入股高薪技术成 果认定书》;(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 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 他资料。   (七)个人换购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   减免条件:(1)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重新购房或按市场价格购房后一年内 出售原有住房;(2)视购入住房的价值全部或部分免税;(3)“一年内”是以购 房、售房合同签订日作为计算时间的起止日。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144号)。   执行期限:2000年4月11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2)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 合同、交易凭证;(3)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其他地方各税篇   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条件: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或遭受自然灾害。   减免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92)国税发0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 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95)财税字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4]940号)。   执行期限:1992年3月4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有关市、县审核汇总后的请示文件;(2)纳税人填写的《减 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要求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书面报告(对遭 受自然灾害的,需附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说明)。   (二)房产税   1、行业房产减免房产税   减免条件:一个行业的房产需减税或免税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86)财税1432号]。   执行期限:1986年11月20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有关市、县的请示文件;(2)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报告或对 一个行业调查、测算的基础资料。   2、纳税有困难且申请减免房产税税额超过30万元(含)以上的   减免条件:纳税人确有困难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 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109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 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函 [2004]546号)。   执行期限:1986年10月18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   报送资料:(1)市、县(区)上报省局的减免税请示及减免税汇总表;(2) 《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要求减免房产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三)车船使用税   减免条件:一个县(市)范围或一种车船需减税或免税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 暂行规定》[(86)财税1098号]。   执行期限:1986年10月18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有关市、县的请示文件。   二、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或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项目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1)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新办商贸企业   减免条件:新办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 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 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 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 16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 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11 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减免程序具体操 作意见〉的通知》(浙地税发[2003]5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 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的 通知》(浙国税所[2004]1号)。   执行期限:2003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 基金申请审批表》;(3)《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劳动保 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证明;(4)企业财务报表;(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新办商业零售企业   减免条件: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而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 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 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 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执行期限:200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 基金申请审批表》;(3)民政部门认定证明;(4)资产负债表;(5)企业工资 支付凭证(工资表);(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房产税   纳税有困难且申请减免房产税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   减免条件:纳税人确有困难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 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109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 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函 [2004]546号)。   执行期限:1986年10月18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房产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 审批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车船使用税   减免条件:个别车船需要定期减免税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 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1098号]。   执行期限:1986年10月18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车船使用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 申请审批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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