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31日 浙地税函[2005]42号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
你集团《关于要求免交企业所得税的报告》(浙报集团[2004]第196号)
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精神
和国家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27号)规定,汇总(合并)纳税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
核批准。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具体税收政策尚未明确以前,浙江日
报报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暂按国税发[1998]127号规定执行。
二、关于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及所属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办发[2003]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文化体制改革实际,明确
如下:
(一)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从转制年度起至
2008年12月31日止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仍保留事业单位编制的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本部不能享
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在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前已经进行事转企改制并列入省文化体制改革试
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试点名单的,可暂享受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
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关于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本部实行工效挂钩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
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精神,鉴于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本
部转制当年的特殊情况,同意2004年度参照国税函[1999]294号规定和
省局浙地税函[2004]268号“一挂一低”办法由主管税务机关来核定税前扣
除工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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