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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控装置使用管理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4]260号颁布时间:2004-06-14

       2004年6月14日 甬国税函[2004]260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针对我市加油站税控装置使用管理上存在的实际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油站税控装置由具有税控功能的税控加油机--即一体机(包括更换加油机 主板而改造的税控加油机)、安装在普通加油机上的税控装置、税控读卡器具和IC 卡、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软件所构成。   二、加油站税控装置的使用管理由征管部门负责。具体操作必须落实专人专职负 责。   相关人员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岗位时,应当办理书面移接交手续,并由分管领导监 交。移接交手续包括加油站税控装置的基本情况、数量、运行状态、操作技术及其税 控数据的具体记录等。   三、各单位必须建立加油站税控装置基本情况登记台帐。登记台帐使用Excel 表式,内容包括加油站名称、地址、电话、法人代表、税控加油机和税控装置的安装 数量和机型等(详见附件一)。   加油站税控装置基本情况登记台帐必须报市局备案。加油站税控装置基本情况发 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改登记台帐,并报市局备案。备案方式使用电子邮件。   四、纳税人拆卸、更换、改动、维修或新安装加油站税控装置而涉及税控数据变 化的,必须提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加油站核实税 控装置变化情况,并抄录税控数据。   纳税人拆卸、更换、改动、维修或新安装加油站税控装置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 应当视情况检查加油站税控装置、税控数据或重新进行税控初始化。   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同意,擅自停用、拆卸、更换、改动、维修加油站税控装置 而导致税控数据丢失、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 以处罚。   五、加油站新建、关闭或迁移而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开业、 注销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对新办或新迁入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加 油站税控装置基本情况,并登记台帐,进行税控初始化。   六、税务机关应当鼓励、动员有条件的加油站自愿购买税控读卡器具和IC卡, 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抄报加油机税控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做好辅导培训服务工 作,帮助纳税人正确使用税控读卡器具和IC卡。一张报税IC卡一般只适用于一个 加油站。   七、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加油站税控装置售后服务单位的联系,并督促其提高服 务质量,以保障加油站税控装置的正常运行。(售后服务联系方式见附件二)       八、各单位要认真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加油站税控装置的使用管理, 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征管处联系。市局今后将加大对这项工作的检查考核。 加油站税控装置基本情况登记台帐在6月30日前报市局备案。 附件1:表格1张(略)   2:售后服务等告知事项   1、宁波中石化系统目前安装使用的加油机品牌主要有中意、长空、正星、稳牌、 长吉。   2、目前已经商定自愿购买税控读卡器具和IC卡,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抄报 加油机税控数据的有中石化、中石油等多家单位。   3、售后服务单位:   宁波中石化系统的售后服务单位:宁波石油分公司力口油机维修部,联系人员: 史江平、徐福良、王杰辉、徐海,联系电话:87300828-3119、3019。   杭州大自然税控装置的售后服务单位:宁波华远微机应用有限公司,联系人:潘 勇和、严德榜,联系电话:87161058、8716150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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