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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4]71号颁布时间:2004-04-03

       2004年4月3日 甬国税发[2004]71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   现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高重大税务案件的查处质量,健全执 法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 《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和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设立案件审理委员会,对 已经本级税务稽查部门调查终结,并符合第三条规定的税务案件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 决定。   第三条 县(市、区)国税局稽查局查处的税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办法 所称的重大税务案件:   (一)查实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达到一定标准以上的;   (二)罚款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以上的;       (三)没收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疑难或社会影响面大的。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处的税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办法所称的重 大税务案件: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罚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   (三)没收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 重大税务案件原则上由查处案件的稽查局移交本级案件审理委员会按本办 法规定进行审理。   第五条 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由各县(市、区)国税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 定,并报市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原则上一年一定。   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应以不低于上年案发数的10%为依据测算确定。按重大 税务案件标准审理的案件达不到上年案发数的10%的,须下调标准。   第六条 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 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案件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l一2名,主任由局长兼任,成 员由法规、征管、稽查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并作出审理结论。   (二)对下级案件审理委员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移送的重大税务案件进行初审;   (二)负责向案件审理委员会报送审理案件材料及初审意见;   (三)负责向案件移送单位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四)负责向移送单位书面告知本级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审理结论;   (五)对下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六)承办上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布置的有关工作;   (七)对下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定期进行复审;   (八)承办本级案件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调查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对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 的案件,应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文书一)一并 移送本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送审的案件材料时,应与移送单位办理交接 手续,共同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文书二)。   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办理交接手续后,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 (文书三)。   第十一条 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拟定的初步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第十二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初审后,根据不同情 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拟处理意见适 当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文书四)上写明同意拟处理意见,报案件审 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以案件审理委员会名义制作《重大税务案 件审理结论》(文书六),交移送单位;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 见书》上写明意见,报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退回移送单 位补充调查。   (三)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的、或拟处理意见不当的, 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初步审理意见报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审 理委员会作出审理结论后,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案件审理委员会名义制作《重 大税务案件审理结论》,交移送单位。   第十三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初审过程中可根据案情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 行,各业务部门应配合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第十四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工作程序   (一)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前三天,将该审理案件的 基本材料,发送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如有需要可要求案件审理 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全部材料。   (二)案件审理委员会采取集体审理的形式审理重大税务案件。案件审理会议由 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形成纪要。   (三)案件审理会议须有案件审理委员会2/3以上的成员到会。   (四)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经办人员、相关案件调查人员可列席会议。   (五)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时,先由调查部门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后由案件审 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审理 结论。   (六)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审理结论,制作《重大税务 案件审理纪要》(文书五)报案件审理会议主持人审批后,以案件审理委员会名义制 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结论》,交移送单位,由移送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罚事项告 知,举行听证,作出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报 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的内容应当包括审理时间、地点、主持人、参 加人员、列席人员、基本案情、处理依据及审理结论等。   第十五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审理完结的所有案件材料,应及时退还调查部 门归档。   第十六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的案件应在收到送审单位移交案件材料之日 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但下列时间不计入审理时间:   (1)案件审理委员会要求送审机关补充调查的时间;   (2)就有关政策问题需要向上级请示的时间;   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可 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应按市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   第十八条 市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季度后对各县(市、区)国税局上季度 审结的重大税务案件按一定比例进行复审;   各县(市、区)国税局应在每季度后5日内,将上季度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 计表》(文书六)报市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终了后20日前将上年度的重 大税务案件审理情况书面上报市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如本单位的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或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有调整,应将有关情 况报市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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