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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4]141号颁布时间:2004-07-22

       2004年7月22日 甬国税发[2004]141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于2004年7月1日实施,各单位在实施过 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为便于统一,现将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若干具体问题明确 如下:   一、许可文书的编号规则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的编号的基本格式为:   X国税许受(不受、补、准、不准、撤)字(200A)第BXXXX 编号规则为:   X为机关所在地简称:如市局为甬;   A为年份:如2004年则A为4,依次类推;   B为基层分局的代码:如无基层分局B为0,一分局为1,依次类推;   B后面四位为顺序代码:如第一份许可文书为0001,依次类推。   二、许可专用印章   各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局(分局)以及各地基层分局刻制行政许可专用章, 图章式样为:圆形,大小为略小于本单位公章,中间为五角星,上面为环型排列: “XXX国家税务局(XX分局)”,下面为横排:“行政许可专用章”,如需刻制 两个以上专用章则在"行政许可专用章"旁加刻(1)、(2)、(3)…。   三、许可文书的送达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送达申请人原则上要使用送达回证,对个别使用数量较多的文 书,可采用申请人在领取许可文书登记簿上签字等方式,但必须注明文书名称、文书 编码、领取日期、领取人签字等内容。   四、停止发售发票的处理方式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 理的,税务机关在作出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的处理决定的同时吊销“发票领购资格”行政 许可,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办理注销手续。纳税人申请条件具 备后可重新申请该项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对已取得“领购发票资格” 的纳税人,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停购纳税人发票。   五、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标志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的办税服务厅应对市局、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局 (分局)、各地基层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进行区分,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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