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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淘汰我市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3323号颁布时间:2004-12-06

     2004年12月6日 杭政办函[2004]3323号 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水泥工业“总量控制、淘汰落后”的产业政策以及“把杭州建设成人居、 旅游、求知和创业的天堂,成为一个环境优美的生态城市”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 现就全面淘汰我市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我市环境立市的总体要求,全市57家企 业的81条机立窑水泥生产线,在2005年年底前必须关停50%以上,2006 年年底前全部关停[有关区、县(市)机立窑水泥企业名单见附件(略)]。   二、在新型干法窑水泥生产线或粉磨站建设项目建成后进行环保验收时,要同时 验收该企业承诺关停的机立窑生产线,未按时关停的,新项目不予验收通过。质监部 门在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时要按照有关产业政策严格把关。   三、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加大环保监测力度。对于没有按期关停水泥机立窑 生产线的企业,由环保部门组织安装在线监测设施,随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对超 标排放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认真贯彻落实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等四部门(浙经贸建冶煤[2002] 1273号)关于在重点工程、混凝土搅拌站、水泥制品企业、交通工程、高层建筑 等领域限制使用机立窑水泥的政策,严把施工进货检验关和监理关,加大对施工现场 的检查力度,防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水泥。   五、发挥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作用。对申请水泥机立窑生产线的企业重新认定资 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时,必须承若关停机立窑生产线的时间。超出承诺关停期限 的企业停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政策。   六、水泥生产企业的用电要优先保障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的需要,采用水泥机立 窑生产线的企业列为限电对象。对所有承诺淘汰机立窑生产线的企业超出承诺关停期 限的,要采取更严格的限电措施。   七、在承诺限期内关停机立窑生产线后,要求利用原有磨机进行水泥粉磨生产作 为过渡的,该磨机直径必须在2.2米以上(含2.2米),并报有关区、县(市) 政府批准,如国家和政府明令淘汰的必须立即淘汰;要求对新增水泥粉磨能力进行技 改的,必须淘汰原有磨机,新上磨机的直径必须在3米以上,并报省有关部门核准。     八、为加强对新一轮关停水泥机立窑生产线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要将有关区、 县(市)淘汰水泥机立窑生产线的工作列入对该区、县(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同时,由市经委、计委、环保、国土资源、质监、监察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关停水 泥机立窑生产线工作考核验收组,每年年底根据对各区、县(市)的工作要求,组织 考核验收。   九、对按期完成市政府下达关停目标任务的区、县(市)政府,按照完成任务的 时间、工作量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桐庐县、淳安县各60万元;余杭区、 富阳市、临安市各200万元;萧山区、建德市各400万元。对提前完成市政府下 达的2005年关停目标数的,每提前关停一条增加5万元的奖励。对2006年年 底前全部按期完成关停目标的,在原奖励总额的基础上一次性增加30%的奖励资金。   各区、县(市)政府也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按时关停企业的奖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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