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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4]363号颁布时间:2004-08-22

     2004年8月22日 浙地税函[2004]363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 函[2004]5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 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制定我省地税发 票代码编制规则如下:   我省地税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地税发票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 左至右排列为:    第1位以阿拉伯数字2表示地税发票。   第2、3、4、5位为发票批印税务机关的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 区域统一代码为准,其中,省局为3300、杭州3301、温州3303、嘉兴 3304、湖州3305、绍兴3306、金华3307、衢州3308、舟山 3309、台州3310、丽水3311。   第6、7位为发票批印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以04表示)。   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行业划分标准执行。   第9、10位为细化的行业发票代码,每个行业的统一发票按名称顺序编排。我 省现行单个行业的统一发票最多不超过20种,为合理使用代码资源,我省地税发票 代码的第9、10位代码实行分段使用,其中,01-39代表行业统一发票的代码, 如交通运输业发票中01代表浙江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02代表浙江 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等;40以上的数字代表单位具名发票的 代码,具体编排方法详见“具名发票代码的编制规则”。   第11位为发票的版别代码,其中1代表手工发票,2代表平推式机打发票,4 代表打孔式机打发票,6代表卷筒式发票,8代表定额发票(3、5、7、9分别作 为上述平推式机打发票、打孔式机打发票、卷筒式发票、定额发票的版别或批次的备 用码)。   第12位为发票的联次代码(其中定额发票为票面金额的代码),分别以阿拉伯 数字1-9表示1联至9联式发票(定额发票按票面金额从小到大顺序分9种,分别 以阿拉伯数字1-9表示)。   具名发票代码的编制规则为:   第1-8位代码按照上述行业统一发票代码的编制规则编制,其中,由省局实行 集中批印、统一管理的金融保险业、车辆通行费等具名发票代码的第2、3、4、5 位,统一使用省局的行政区域码3300。   第9、10、11位为具名发票使用单位的代码,以401以上的数字表示,由 批印税务机关按顺序编排。   第12位为具名发票的类别代码,由批印税务机关按照具名发票使用单位实际印 制、使用的发票种类或名称顺序编排。少数单位具名发票种类超过10种,第12位 代码不能满足识别需要的,通过增加单位代码(即在该单位代码之后顺延一位或者另 行编排一位)的方式解决。   各地自行组织印制的行业统一发票可按照上述规则在保证不重号的前提下自行编 制发票代码,报省局备案;具名发票代码可由各市地税局集中统一编制,也可通过将 401-999之间的号码资源在各县(市)分段分配使用、由各县(市)局自行编 制。   二、地税发票号码以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当年度相同代码不同批次的发票,其 发票号码一律按顺序延用;当年度的发票号码资源(8位数)用完后,方可启用发票 代码编制规则中第11位的备用码。   三、地税发票代码和号码的印制位置和规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执行。   四、我省地税发票代码和号码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旧分类代码和发票 号码截止使用至2005年3月31日(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为适应全国普通发票代码和号码改版工作的需要,省局正在调研制定新的地 税发票样本,在我省地税发票全面换版之前,请各地适当控制发票的印制数量,以免 造成浪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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