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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五个税务行政许可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国税法[2004]15号颁布时间:2004-06-24

     2004年6月24日 浙国税法[2004]15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为了切实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和《浙江省国 家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暂行)》(浙国税法[2004]14号)规 定,省局分别制定了关于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 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 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的五个税务行政许可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税务行政许可暂行办法   一、行政许可事项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27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第 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 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三、行政许可条件   印制发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的防伪专用品的需要;   (二)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三)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质量监督制度;   (四)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五)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   印制发票企业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生产责任制度;   (二)保密制度;   (三)质量检验制度;   (四)保管制度;   (五)其他有关制度   四、行政许可程序   依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五、行政许可数量   全省20家(含宁波)。   六、行政许可期限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核准的有效期限内,根据印制发票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实行每年审验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印制发票企业取消印制发票许可资格。   七、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符合发票定点印刷条件的印刷企业,申请定点承印发票,需按规定填写《定点承 印发票印刷企业申请审批表》并附下列相关证件、资料,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申 请。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国家保密机关颁发的复制许可证复印件;   (五)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对各地上报的申请定点承印发票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发 票定点印刷条件的企业,依法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发给《发票准印证》。   发票定点印刷企业由市(地)国家税务局负责管理,并定期监督检查。各市(地) 国家税务局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每 次检查结束后,均应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取 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   《定点承印发票印刷企业申请审批表》   示范文本:   《定点承印发票印刷企业申请审批表》(略)    附件:对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暂行办法      一、行证许可事项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临 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 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第24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 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25条规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 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规定:有固 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负责 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 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 总局另定。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 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报验登记后需要发票的,向经营地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普通发票)。   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购票申请应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 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2.经办人身份证明应为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 办人身份的证件;   3.审核《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项目填写是否齐全、正确;   4.申请人提供的保证人的资格以及保证人出具的担保书内容(担保对象、范围、 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是否符合《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保证金数 额的合理性。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期 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 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应当地营业地 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接受税务管理。   (二)使用计算机开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财务制度健全、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发票用量、有 专门的计算机开票人员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并使用 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三)拆本使用发票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拆本使用发票:   1.在市、县范围内开具发票,但整本携带有困难的;      2.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设立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但每一分支机构整本使用有困难的;   3.其他合理原因需要拆本使用的纳税人。   (四)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用票单位需要印制具名发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2.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遵守财经纪律,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近三年来没有发现偷逃税和发票管理上 的违法违章行为;   4.统一发票式样确实不能满足业务需要而需自行设计发票式样或发票年使用量 超过400本。   用票单位不能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的,一律不能印刷企业具名发票。   (五)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 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 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省局不允许纳税人跨区域携带、运输空白发票。因跨市、 县经营需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部 门申请领用发票。   四、行政许可程序   依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五、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行政许可期限   长期   七、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纳税人提交的下列有关资料:   1.《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购票员身份证明;    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5.提供担保人及其担保书或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 元的保证金。   (二)使用计算机开票纳税人提交的下列有关材料:    1.《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购票员身份证明;    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5.计算机开具发票软件及使用说明书。   (三)拆本使用发票纳税人申请拆本使用发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要拆本使用发票的原因、拆本发票的携带人或 开票人等情况;   2.拆本发票携带人或开票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 人身份的证件。   (四)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具备印制企业具名发票的单位,首先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的需要,草拟发票 式样、内容、联次、各联的用途及统计发票用量。   2.填写企业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各市、地局自行设计、印制),上报主 管税务机关。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      1.异地申请领购发票申请审批表;      2.计算机开具发票许可申请审批表;      3.拆本使用发票许可申请审批表;   4.企业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由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    附件:发票领购资格审核的税务行政许可暂行办法      一、行政许可事项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领购发票。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需要购发票的,可以按照《发票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6条规定: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 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膜,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 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 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一)购票申请应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 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应为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 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三)核对纳税人所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真实性;   (四)审核《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或《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 书》项目填写是否齐全、正确。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应当及时审核,符合规定的当日内予以 核定票种并发放《普通发票领购簿》、《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被许可人要求变 更领购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购票人员等各项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主 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被许可人要求变更领购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 购票人员等各项许可事项的申请进行审核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重新核发新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普通发票领购簿》。   被许可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领购簿缴销手续。   四、行政许可程序   依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五、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行政许可期限   长期   七、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或《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登记证》 (副本)上须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章;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   (四)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   (一)《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二)《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附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税务行政许可暂行办法      一、行政许可事项   为加强防伪税控企业开票管理,防范重大偷骗税案件的发生,企业使用防伪税控 开票系统的最高开票限额应报国税机关审批。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明电[2001]57号)规定:为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作用,严格 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须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使 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须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行政许可条件经税务机关核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批准使用防伪税 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   (一)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财务制度健全、账证齐全;   (三)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措施到位,金税卡、IC卡和专用发票分开 保管;   (四)纳税年度中最大单笔销售额达到批准的最高开票限额。   对以下情形之一的商贸企业必须下调最高开票限额。   (一)上年单笔销售额未曾达到最高开票限额版别的;   (二)财务制度不健全、多次未按规定抄报税的;   (三)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金税卡、IC卡的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使用的。   经营不正常、涉嫌虚开、没有固定经营场所以及其它异常情况的商贸企业,移送 稽查部门检查,并按规定停止专用发票、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   四、行政许可权限   (一)企业申请使用万元版以下(含万元版)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二)企业申请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主 管税务机关进行初审,市(地)局应派人进行实地核查后审批;   (三)省局直属分局所辖企业申请使用十万元版及十万元版以下专用发票的,由 省局直属分局进行实地核查后审批。   (四)企业申请使用百万元版以上专用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初审,经市 (地)局实地核查后,连同核查材料报省局审批。   五、行政许可程序   依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行政许可期限   长期   八、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应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   (二)防伪税控企业确因经营需要申请提高最高开票限额的,应重新填报《防伪 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   九、申请书示范文本(略)    附件: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税务行政许可暂行                   办法      一、行政许可事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 批。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 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 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 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   (二)从事生产经营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三)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建立 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1.请雇工1人的;   2.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以下的;   3.省局确定不建账的其他情形。   (四)经许可后的纳税人不符合上述第一至三项许可条件的,由作出许可的税务 机关撤消行政许可。   四、行政许可程序依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有关规 定办理五、行政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六、行政许可期限长期七、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 材料目录(一)申请报告(二)税务登记副本(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 关资料八、申请书示范文书   由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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