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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国税进[2004]19号颁布时间:2004-04-30

     2004年4月30日 浙国税进[2004]19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总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4]4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时间要求   各类电子信息(包括专用税票、代理证明、新增及变更企业、特准退税企业发票、 发票疑点等)必须在每月12日前上报省局。超过12日上报的,省局当月不予处理, 将并入下月汇总上报。二、市局汇总上报问题要求各县(市)国税局将各类电子数据 上报市局,由市局统一汇总上报省局,不得越级上报。   三、专用税票信息传输要求   专用税票信息每月上传前都应检查,错误数据应剔除。总局每月底下发清分数据 时,退回明显错误、无法清分的数据。省局清分时放在“进出口处/下载区/专用税 票数据/总局退回错误信息”目录下,各地应在核实后,对相关信息于下月重传或做 相应处理。   对各地反馈的税票疑点信息(包括省内企业反馈及外省反馈),省局于每月15 日左右放在“进出口处/下载区/专用税票数据/税票疑点”目录下,各地应及时核 查,核查无误的重传至“核查反馈”目录下,确实查无此票的,也应在“核查反馈” 目录下予以说明。   四、代理证明信息传输要求   各地退税部门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递代理出口货 物证明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30)执行。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有关数据传输   新增及变更企业信息、特准退税企业发票、发票审核疑点的上报,省局已按《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 函[2003]995号)文件要求规范了上报格式,请各地从省局FTP“进出口 处/下载区/软件”目录下载软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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