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6日 浙国税外[2004]93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2004]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
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在总结过去做法的基础上,对跨区域经营并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
业所得税的涉外企业进行调查摸底,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方案措施,并于2004年
5月20日前将跨省市经营并汇总缴纳企业名单及其基本情况上报省局。(附件2)
二、对跨县市经营的涉外企业的税务审计,由总机构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方
案,由各市国税局组织实施。对跨市地经营的涉外企业的税务审计,由总机构所在的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方案,由省国税局组织实施。
三、各地在实施《办法》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省局国际税务管理
处。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2、跨省市经营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涉外企业名单(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