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27日 浙地税函[2004]334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
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
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4号)转发给你们,
希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对执行中
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
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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