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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杭地税一[2004]303号颁布时间:2004-08-02

     2004年8月2日 杭地税一[2004]303号 各区、县(市)司法局、财政局,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杭州市国家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 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精 神,为做好我市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归正人员)的促进就业和社会保 障工作,现将有关贯彻实施的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归正人员在2005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税务登记之日起,给予 三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具体操作办法:   1、归正人员办理税务登记后,凭当地司法所的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书面减免申请。   2、各主管税务机关对归正人员的减免税实行一年一批,审批后在其司法所登记 证明原件上加盖“已享受税收优惠”章。   3、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其管理,并做好其他有关税费的征收工作。   需提供的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当地司法所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对归正人员就业实体安置归正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的,由各级归 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帮办)出具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 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逐年审批。各级安帮办每年会同财政、税务、司法行 政机关等对该就业实体年度安置归正人员比例达标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继续 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凡核查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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