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7日 浙国税流[2004]13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3]14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农产品的具体范围,
省局将作进一步调研后予以确定。请各地结合实际,对本地农业产品的情况进行一次
调研,发现有未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052号)的
大宗农业产品,请于2004年3月底前上报省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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