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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IC卡售油业务有关税务问题的批复

浙国税流[2003]157号颁布时间:2003-12-24

     2003年12月24日 浙国税流[2003]157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你公司《关于加油 IC卡售油业务有关税务问题的请示》(石化股份浙财[2003]771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成品 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二号令)的规定,经研究,现 就加油IC卡售油业务有关税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你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设立(含下属支公司,下同)的加油IC卡售卡点,均 为省、分公司的内部报帐单位,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也不单独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二、加油IC卡用户按照是否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为标准确认增值税 专用发票用户和普通发票用户,并建立客户档案。对增值税发票用户可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对普通发票用户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发票由省、市分公司属地领 购。   三、加油IC卡充值时,向普通发票用户开具普通发票,向增值税发票用户开具 预售凭证,各售卡点收取的充值资金层层上划至分公司、省公司,所收款项按预收账 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加油站向IC卡用户售油时,即确认销售收 入实现,由加油站所属省、市分公司按规定申报纳税,且加油站不得向IC卡用户开 具任何发票。   四、各市分公司每月应根据IC卡加油数量并与卡系统提供的数据核对无误后, 按照扣除本地卡加油业务后的加油数量和金额,向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结 算。同时,省公司应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并按规定申报纳税。   五、独立核算加油站使用IC卡加油的,应按月根据IC卡加油记录向所在地省、 市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结算。省、市分公司在收到加油卡回笼记录时按 月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并按规定申报纳税。   六、增值税发票用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到原售卡点根据其加油卡回 笼记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购卡时被认定为普通发票用户,以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且购卡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售卡点应重新对用户档案进行维护,并从税务 机关认定之日起,对该用户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户处理,同时收回原开具的普通发 票,按规定进行处理后开具相同金额的收据,然后按加油卡回笼记录,对其在一般纳 税人认定日期以后(含认定当日)的加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认定日期以 前实际发生的持卡加油业务开具普通发票。   七、所有纳入加油IC卡运营范畴的单位和加油站的自有车辆,使用加油IC卡 加油消费时,根据加油IC卡记录的实际消费金额月底由本单位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按库存成本结转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八、加油IC卡用户清户退款时,对于普通发票用户,卡上有未消费金额的,原 售卡单位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与卡系统核 实无误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但不得抵减增值税计税销售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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