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13日 浙国税进[2004]7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
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
“免、抵、退”税管理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鉴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003数据是企业每月实际出口额,各地可依据
003数据或企业每月在财务上作销售的出口额计算“免抵”税额,并在省局下达的
“免抵”调库计划内,于每月25日前将本地区上月生产企业申报已初审通过的“免
抵”税额办理完毕调库手续。
二、各级国税机关当月实际办理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调库税额,应小于
或等于本地区生产企业上月申报已初审通过的“免抵”税额,不得随意调库,更不允
许出现办理“免抵”调库税额大于上月申报已初审通过的“免抵”税额的现象。
三、在国税机关办理“免抵”调库手续的同时,生产企业仍应按“免、抵、退”
税规定程序及要求,尽快回收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单
证齐全“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手续。主管国税机关退税部门应切实加快出口货物
退(免)税的审核、审批进度,以确保全年实际已办理的“免抵”调库税额小于或等
于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单证齐全的应“免抵”调库税额。
对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各地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
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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