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11日 浙国税进[2004]6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4)1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认
证信息的传递办法确定如下:
1、各县市退税部门应将本地外贸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再次进行核对后,将外贸企
业名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
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格式报市地退税部门,由市地退税部门
汇总后提供给市局信息中心,同时报省局进出口处。
2、如有新增企业或变更企业(变更纳税人识别号),各地应及时按第1条规定
逐级上报。
3、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系统单机版期间,各地国税局信息中心(以县市
为单位)根据总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与传递技术方案》将本地增
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每周一次汇总导出,并上传市局信息中心,由市局信息中心根
据退税部门提供的外贸企业名单清分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程序软件已放在
FTP://80.16.16.1/省国税/进出口处/下载区/软件/发票清分,请自行下载。
4、各市地退税部门按时将本级信息中心清分完成的专用发票认证信息读入出口
退税审核系统,据此办理出口退税审核。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