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保险基金会统处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1]2号颁布时间:2001-05-21
2001年5月21日 浙地税发[2001]2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
发<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
[2001]8号)的规定,现将医疗保险基金税收会统处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地税部门每月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负责
征收。并按月根据缴库情况在次月8日前,将上月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医疗保险基金
的征收、补缴、欠缴等情况,编制“医疗保险基金情况表”、及时反馈同级医疗保险
经办机构。
二、医疗保险基金征收的会计核算处理。在税收会计总帐科目的“其他收入”下
增设二级明细科目“医疗保险基金”,每月根据医保部门提供的应缴清单作为应征凭
证进行规范核算。
三、医疗保险基金的会统报表处理。在有关税收会统报表“其他收入——养老保
险基金”下增设“医疗保险基金”,其他项目后移。
四、医疗保险基金的税收月快报处理。将税收月快报63行改为“7、医疗保险
基金”,64行为“8、税务部门其它罚没收入”。
五、医疗保险基金的退库处理。对因技术性差错发生的医疗保险基金退库,按规
定批准同意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附有关依据送国库办理退库。
六、做好与国库部门的对帐工作。按日、按月与其它税款一并与国库进行对帐,
确保数字的准确无误。
请各地接通知后抓紧布置,六月份报送五月份报表时,按上述要求予以执行。以
上内容的报表定义由省局作统一修改,并及时放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计财主页。
(3)